挣脱桎梏,方到彼岸

作者:维言动听


    在论述自由的书籍里,有几本著作被大家奉为经典,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密尔的《论自由》,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伯林的《四论自由》以及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这些著作都将自由当做人类最宝贵的东西,都将政府对自由的剥夺视为最大的威胁。


    虽然我们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对这些经典作出一个稍微详细的评述,但是我们也可以说人类社会走向自由的脚步充满了艰辛。自由从来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必须经历争取经过阵痛才会到来。


    言论自由有时被称作第一自由,虽然有一些偶然因素,比如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就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第一修正案包含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游行伸冤自由三个自由),但这个第一是偶然的,因为当时在提交各州批准的“权利法案”里,该法案起初只是位居第三,但是修正案草案的前两条未获得通过,因此这个包含言论自由条款的修正案就成为第一条了。不过现在许多学者认识到保护言论自由具有的重大意义,因此称它为第一自由并不未过。比如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自治,而这对于一个民主社会来说具有最为关键的价值。


    对许多人来说,语言只是表达的工具。而许多语言并不一定具有多大的价值。许多语言的意义随着时间推移烟消云散,比如叫人吃饭,另一些语言则完全不值得珍惜,比如吵架、污蔑、挑衅、淫秽言辞等。但是从文明、政治和宪法的角度,言论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语言是思想的外放,思想是人类文明的载体。人类社会的制度建立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具有思想、感情的人才得以延续的。


    对言论自由和限制言论一直是一对矛盾,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诗人是会遭到放逐的,而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也表明专制权力容不下任何议论。但是现代言论自由的命题却是因为出版业兴起而产生的。1476年,威廉.卡克顿(William Caxton)在威斯敏斯特成立了英国第一家印刷所,当时并无任何法律规定什么内容不得印刷。但是英国政府当即意识到不受限制的发行和印刷将会稀释自己的权力,信息在任何社会都是强有力工具,掌握这种工具的人相当于无形中掌握一种巨大的权力,打破了长久以来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因此英国政府发明了一系列的手段钳制新闻出版,当然是以法律和公益的形象出现的。许可制或者事前审查制是印刷商在印刷物品前必须得到同意,并且还需要缴纳一大笔保证金,确保印刷品不会出现他们不希望看到的内容。煽动性诽法则针对那些对政府和王室的批评者,只要你批评了,就构成犯罪,而不问你批评的内容是否真实。这就是法谚所说的“越真实,越有罪”。你说皇帝没穿衣服,如果他穿了,这个罪责要小些。但是你说了,他又确实没穿,这就有正当理由治你的罪,而不因这是事实而改变。这是很可怕的逻辑。还有一些钳制言论的办法,比如将媒体对事实的描述不清不全或者本来是针对机关单位的批评,由个人提出民事毁谤。比较有名的案例发生在1960年代,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所以我们看到即使在光荣革命的国家和最早提倡民主的国家,言论自由也不是唾手可得水到渠成的。当然以上这些方法在民主国家已经成为过去,弥尔顿等为此都做出过贡献,他那本《论出版自由》就是关于取消事前审查的演讲集。

    立场和利益的区别使言论成为一个被争夺的对象。而掌握了刀剑的政府必然希望将它牢牢抓在手中,中外概莫例外。钳制言论首先针对的是对政府和官员的置喙,除了上诉对信息的垄断外,还有就是一种担心,英国首席法官约翰.霍尔特爵士(1642-1710,他是律师也是首席法官,因在英国结束对女巫的起诉受到赞誉)在17世纪道出了他的心声:“若不禁止个人向民众传输反政府之思想,任何政府势将无法生存;盖政府无不需要民众对其有良好的印象。对一切政府而言,为祸之烈,莫过于对政府产生敌视之努力。”


    对于中国文化来说,自由是个外来概念。传统文化以及习惯使得谈论限制政府权力和争取个人自由显得不可思议。但是自由本就是压迫的相对物,是对不合理的限制的拒绝。所以我们也决不能说中国没有自由的传统,就不会让自由生根发芽。


    我们来谈谈言论自由的价值。许多人将言论自由理解为说的权利,你说什么别人不得干涉,至少不得剥夺说话的自由。但是近来研究言论自由的法官和法学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看法,认为言论自由更重要的是保障大众听的权利。这个路径当然符合公共毁谤法的演变历程。实际上钳制舆论法律的出现很重要的就是因为大众媒介兴起。当然对言论自由最大的危害还有其他几个方面,比如意识形态的高压,宗教和文化的不宽容,没有独立的司法保护机制等。


    对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的感受每个人区别很大,正象雅斯贝斯所说哲学对个人的起源来于惊诧、怀疑和震惊,一个人生轨迹从出生早就注定,对一切坦然接受的人,是不需要哲学的。一个只接受固定信息坚守类似奴才似本分的人,言论自由对他也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就像密尔所说这样的人只是工具,他已经没有自己的生命了。而一个民主社会(相信没有人会明目张胆的说我们不要民主)的底蕴和生命是意志,而意志不仅仅体现在委托、投票上,没有意见的个体表达、分歧冲突以及交流,民主究竟有什么意思,这个大家自己做出结论就可以了。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在现实中做到实践言论自由呢?


    一些人可能会觉得言论自由是一个亚自由亚权利,因为正统的思想要求思想和言论服从国家的法律和政党和纪律,当思想和言论被指责超出边界,就会自我阉割。实际上这种看法早已过时了。因为国家的目的是人民的自由,而不是国家自身就是目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个宣言是具有宪法性意义的国际文件。只要不实质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且违背具体法律,拥有和传播思想的自由就是国际公认的自由。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国家的法律也可能是邪恶的,人们并没有遵守它的义务。


   我们还得承认中国言论自由的春天并没有到来,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去争取。我们首先得承认这是我们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每种权利得到实现的第一步。刑讯逼供、劳动教养、家长父母老师打孩子等都曾经被视作理所当然,也都在思想自由、言论舆论压力下瓦解了。也就是说,你意识不到这是你的权利,即使给你权利你也不会拥有它。


   我们还得认识到信息的获得和流通是言论自由的关键,在只有一种声音的语境下,所有的交流就是五十步笑一百步的问题。互联网是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我们国家采用防火墙使之成为局域网。不过我们大家都还是有一些渠道获得信息,比如家人、同学、朋友在国外的可以提供一点,还有一些通过社交媒体获得一些,还有一些使用翻墙软件直接能够看到整个网络。实际上许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网友基本实现了网络自由。


   言论自由基本上不是或者许多研究者认为不是张三对李四这样的对个体的权利,它有点像劳工权利,是弱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资本一样,属于实力不对称的较量,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对比有时更甚于工人的处境。现代法律通过允许甚至强制组建工会来加强工人谈判议价的力量,但是在言论自由这里却行不通。因为受到言论自由侵害的不是个体或者单位,而是不确定的对象,而结果则是整个社会都会蒙受损失。所以当出现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只有诉诸良知和公共舆论才会有一定意义,这里的公共舆论也包括国际媒体。至于为什么可以借助国际媒体而不用担心被指责为卖国贼,这里我们不做辩解,只需要说这是上面引用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赋予的权利,也是各国公认的权利。当别人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你必须展现你的道义力量和勇气,即使你不同意他的观点,但是他的权利依然是不可剥夺的。沉默将使每个人都失去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类似劳工权利的地方。


   实践言论自由有时需要冒巨大的风险,比如发表文章可能会冠以国家煽动颠覆政权,律师发表关于案件的言论被吊销执照,自媒体被封号禁言,翻墙被警察约谈喝茶等,这都是大家经常听到的事情。所以采取何种方式实践言论自由是每个人需要自我评估的事情。是实名发表呢,还是化名发表,是在微信等自媒体发表还是,翻墙在推特、脸书发表,或者象有些人使用错字别字等方法来绕过检查,小范围交流或者大圈子谈论,都需要根据个人以及条件来选择。


  最深刻的牢笼不是监狱,而是心灵的牢笼。最大的束缚不是锁链,而是禁锢思想和言论。只有挣脱言论的桎梏,我们才会到达自由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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