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陷阱之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言论吗
即使最专制的国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迎合民意,这种迎合有时称作民本主义。民主政体则将民意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但是民主并不是仅仅建立在大多数人的意志上这么简单,否则法西斯政权和极权政体也可以称作民主了。民主对于从某种洞穴中走出来的人是难于理解的,并不是民主难于理解,而是他们将某种威权和极权理解为民主的替代物,并且声称这符合他们的历史和利益。
我们认为,民主不建立在它最坚实的基础上,一定会滑落到某种对立面。民主的精神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利,由此每个人都不会得到最大的利益,从理性主义的立场来看,一个人也不会为较少的利益而付出太大的代价,但是他却可以理所当然的享受这种成果。这种现象被学者们称作无票乘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思想是一种跳跃,是对人性的一种深刻地反省。
民主有它天然的敌人,人性的贪婪和自大往往会毁掉民主。民主也有它最坚定的堡垒,建立在平等人格上的理性就是民主的支撑。民主不是个别人和小集体的事情,而是每个人攸关的事情。
我们将自由作为民主的基础,没有自由,民主无从谈起。而言论自由则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其他的自由无法立足,而个人也在各种算计下无法自保。
现在没有人会公开反对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依然岌岌可危。这固然来自于言论自由的敌人从中作梗浑水摸鱼,但是也来自于我们对言论自由的危机认识不够。言论自由的领地并不像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那么明确,它的敌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进入,并且堂而皇之地宣称它拥有合法的主权,对此言论自由想要保住自己的地盘并不容易。
我们应该注意到语言的歧义,社会学家们所说的民主和政治学家们所说的民主具有几乎完全不同的作用,社会学家可以谈论家庭民主、社区民主以及工厂、部门民主,但是这些东西在没有宪政民主作为背景的情况下既无多大作用,也不会坚持多长时间。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没有宪法性的支持,什么批评与自我批评、什么新闻自由等都不过是镜花水月的东西。
所以《言论自由关注》不但要将言论自由对民主社会良好社会的重要性进行研究,而且也必须揭穿那些言论自由的敌人使用的种种魔法和陷阱,这样才可以为言论自由保留必要的空间。这是我们研究言论自由最主要的两个进路。
我们同时也必须指出,关注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威权社会中迫切的需要,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争取民主和自由道路上的交通工具,一旦我们拥有法律宣称的言论自由就可以一劳永逸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这个过程并没有结束的时候。由于在民主社会中,价值的分歧,个人利益的对立,生活方式以及场域的区别等等会长期存在,言论自由一刻也不会处于绝对安全的境地,更需要人们警惕对言论自由的蚕食鲸吞。
对言论自由的价值,即使是历史上的开明者,也难免陷于偏见中。他们认为一种出于历史的正确或者公共利益必须要对某些言论进行惩罚。《论语-子路》: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因为孔子追求一个固定的礼乐社会,所以他才会将那些与他的设想不一致的视为异类。他的“名”是一个正统的伦理观念和名分关系,因此儒家的思想统治下,那些超越名分的思想就由此被排除在外。他在《春秋》中才会罔顾事实大搞春秋笔法,这正是他的观念约束了对事实的判断。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提倡斯巴达似的军旅管制,甚至要求把诗人赶出去,因为这些会败坏年轻人的斗争意志。中西先哲都是某种图景的设计者,他们不会认为自由的思想和言论有什么意义,哲学家王才是社会走向乌托邦和幸福之地的必要选择。
随着社会的演化,个人的价值逐步凸显,但是个人思想和言论对社会的一些作用也渐渐引起一些人的不安。因此对于言论的保护和限制一再成为政治家和法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出于对既有秩序或者利益的维护,一些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被视为危险和应受到惩罚的。英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在1704年提出:“若不禁止个人对民众传输反政府思想,任何政府将无法生存;盖政府无不需要民众对其有良好印象。对所有政府而言,为祸之烈,莫过于对政府管理产生敌视之努力。就政府管理而言,此类言论历来被视为犯罪,除非对其实施严刑峻法,否则任何政府殊难自保。”这大概是将政府置于言论批评之外最坦率的看法了。
不过在言论自由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思想家们也同样是成为了钳制言论的帮凶,1644年弥尔顿出版了《论出版自由》,此书被称作关于言论自由具有里程碑的书籍。不过他在书中也指出:“一切的法律如果还想成其为法律,就也决不能宽容那些反对信仰和破坏风俗习惯的、不虔敬的和罪恶的事情。”同样英国普通法权威布莱克斯通也在《英国法释义》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政府固然无法事前禁止某人的批评,但可以在事后进行追究和惩戒。
言论自由的追求者们正确地看到一个人思想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他们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民众意见释放的渠道。这个渠道就是将出版自由的事前许可和审查取消。言论不等同于私下的面对面的交流。言论的主人总是需要将意见通过某种方式传播出去,这种方式依靠某种聚会或者平台,因此言论管制就将这种聚会或者平台作为控制对象。他们或者以事前的登记,或者以事中的秩序,或者以事后的追究将言论扼杀掉。而他们的理由就是某种公共利益或者私人名誉受到损害。但是以为事后的追究是更为宽容和可取的做法也是比较幼稚的,事后的惩罚同样对言论具有巨大的钳制作用。出于害怕由于言论受到不可承受的处罚,媒体和个人将不得不进行自我审查以及收敛,造成寒蝉效应,由此窒息了言论的空间。
不得不说,公共利益也是必须受到维护的合法利益。但是,最可怕的不是公共利益受到言论的危害,而是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什么样的损害,以及惩罚这些言论会对社会带来什么后果。
按照民主的理论,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集体的东西,它是一个合成的产物。也就是说个体和个体的利益是绝对的,而集体和集体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产物。虽然我们需要在某种形式的共同体中生活,但是这个共同体不能独立于个体存在。而这个共同体也不能拥有绝对的权利。将公共利益绝对化其实是将共同体某些人的利益绝对化。当强调因为公共利益需要限制一些言论时,大多数时候不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而是希望政府官员和他们的事务希望得到免于被批评的权力。
言论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只要这些言论不是煽动暴力,或者具有“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它就具有生存的理由。民主是靠意见而存在的,没有不同的意见,民主所有的努力都没有实际的意义。政府和官员不具有豁免的权利,相反,如果他们代表民众,就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或者批评。
当纸媒流行的时代,包括电台电视台,事前的许可成为法律,官员们就可以将言论的阵地控制在他们能够把控的人手中。在极权国家甚至只有官方媒体。随着网络的应用,自媒体的兴起,网络审查、删帖以及对网络言论追究成为新型控制言论的方法。
我们不会拥有言论自由,因为只要这个国家还是由一部分人声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那么他们就已经有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号称公共利益受到侵犯,言论自由就毫无生存空间。只要某些理论、某些观点被称作永远正确,其他的思想就会被归结为异类,只要历史和政策是被政治决定的,那么它们就不能被考察和思考,更不用说得到试验和纠正了。
所以,我们明确指出,公共利益不是限制言论的理由,真正的公共利益只有言论在自由和开放的环境中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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